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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國務院國資委發布《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》從總則、組織職責、管理機制、重大案件管理、中介機構管理等方面進行明確。
相較2005年印發的《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》,此次發布的《辦法》從名稱上刪除了“重大”二字,將適用范圍從此前僅針對重大案件,擴展到對所有案件的管理提出明確要求,從責任主體、管理機制等方面進行系統重構,涵蓋了案件管理全生命周期,內容更加全面、邏輯更加清晰、要求更加具體。
記者了解到,重大案件由于金額大、影響廣,處理效果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案件管理的成效,有的甚至影響企業的經營發展,因此《辦法》專章對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:一是明確中央企業可以結合實際確定本企業重大案件標準,同時,優化了需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的重大案件標準,進一步增強標準的科學性。二是強調重大案件要及時報備,同時建立督辦機制,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,切實加大力度,依法維護權益。三是要求中央企業通過訴訟、仲裁、調解、和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案件。
針對在實踐中企業選聘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協助進行案件處理等情況,《辦法》特新增專章對加強中介機構管理作出規定,要求明確選聘條件、流程等,確保依法合規、公平公正。此外,《辦法》還對規范使用風險代理、合理確定費用等進行明確。
據悉,《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》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。《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》(國資委令第11號)同時廢止。
(總臺央視記者 古峻嶺)